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7号
罪犯曾小六,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小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0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0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8号
罪犯胡兵兰,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兵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9号
罪犯陈科进,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科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0号
罪犯徐金鹏,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金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1号
罪犯刘君,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2号
罪犯李加法,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加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3号
罪犯高泽建,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高泽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4号
罪犯张志鹏,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志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5号
罪犯向泽富,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向泽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6号
罪犯柳泽明,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柳泽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