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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山监狱2015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个案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9-23 16:09 【字体:

罪犯熊华波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熊华波,男,19798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上湾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2)甬鄞刑初字第14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华波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52日至202451日止,201212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无执行刑期变动。

改造表现:罪犯熊华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四次获奖励分共6.2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97.4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华波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三年五月一日止。

 

 

罪犯阮吉德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阮吉德,男,195412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仙溪镇仙溪街附4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日作出(2011)安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吉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0331日至2019330日止,20116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阮吉德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五次获奖分共12.5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83.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阮吉德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止。

 

 

 

罪犯龙青松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龙青松,男,19821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沙头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6)耒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青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 063.1元,并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6)衡中法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其刑事部分的判决,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631元。刑期自200489日至201788日止,20066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发现漏罪,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青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故意杀人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36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龙青松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7月至20146月先后四次获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奖分共1.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十一次获奖分共24.5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青松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吴银炎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吴银炎,男,19841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贤宏路1号巷38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银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8 304.14元,并责令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毛书华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银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0617日至2030616日止,20131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无执行刑期变动。

改造表现:罪犯吴银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12月至20146月先后四次获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奖分共2.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踊跃参加各类文体活动,2014年在元旦春节期间参加拔河比赛和篮球比赛均获得第一名共获奖励分1分。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四次获奖分共12.5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13.8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银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九年六月十六日止

 

 

 

罪犯李伟明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伟明,男,197212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常德市交通局宿舍。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2003)常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039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五月五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李伟明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4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20134月至5月共灭鼠120只累计获奖励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至2014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六科单科合格证共奖奖励分24分。现从事超市售货工种并担任分监区勤杂,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因较好地完成了勤杂工作任务先后七次获奖励分共32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六次获奖励分共5.5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81.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八年五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罪犯余学军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余学军,男,19789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乡孙家湾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八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学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7517日至2025516日止,201011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余学军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踊跃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2013年参加“五月飞歌”改造歌曲合唱比赛获一等奖,同年在第十六届监区文化艺术节征文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并在20131115日的中华传统文化知识抢答赛中获得二等奖共获奖励分4分。业余时间积极向监内报刊投稿,2013年和2014年在黑板报和《育新报》刊稿29篇累计获奖励分共6.2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2013年共灭鼠60只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七次获奖分共19.6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22.4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二二年十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罪犯杨朝明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杨朝明,男,197310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居委会。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〇〇七年五月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朝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0121日至2017531日止,201112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杨朝明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十次获奖励分共20.9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12.9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朝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罪犯肖志勇假释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肖志勇,男,19861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耀言湾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18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1932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128日至2019127日止,20109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肖志勇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135月因值夜班时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受到扣考核分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3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六次获奖分共13.5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29.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志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罪犯朱兵假释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朱兵,男,199010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岩泊渡居委会。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2012)慈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1712日至2017711日止,2012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朱兵自2013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在学规范守规范竞赛活动中表现良好获奖分1分,同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踊跃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在元旦春节期间参加篮球比赛获得第一名获奖分0.5分。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五次获奖分共17.5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0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止。

 

 

 

罪犯杨庭玉假释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杨庭玉,男,19671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深水港乡长湖坪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1)桃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庭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2)常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720日至2018719日止,20122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杨庭玉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因表现较好先后六次获奖励分共18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01.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庭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止。

 

 

 

罪犯帅国平假释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帅国平,男,19719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蝶屏乡董家冲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帅国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995日至201994日止,20107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一月四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帅国平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踊跃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2013年在第十六届监区文化艺术节中获拔河比赛三等奖,同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获得二等奖共获奖励分1.5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基建收发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4月至20134月加班加点修建监狱食堂获奖励分2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八次获奖分共25分。截止20151月共获考核分13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55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3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帅国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四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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