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8号
罪犯夏晓南,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夏晓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9号
罪犯易应佳,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应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0号
罪犯刘建高,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因犯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建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1号
罪犯郑光天,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因犯行贿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39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光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2号
罪犯周柏榕,男,1965年7月6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柏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3号
罪犯黄乙珠,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1996年5月8日起至2006年5月7日止,因保外就医期满后超期未归,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现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乙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4号
罪犯李其顺,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其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5号
罪犯刘南林,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南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6号
罪犯杨彩虹,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6年3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彩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7号
罪犯高福如,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高福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8号
罪犯刘瑞祥,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瑞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29号
罪犯王永发,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因犯走私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永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30号
罪犯林木良,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偷税、非法拘禁、赌博、强迫交易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8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木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31号
罪犯刘鑫,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32号
罪犯刘保安,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保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33号
罪犯苏晓兵,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苏晓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34号
罪犯姜胜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胜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35号
罪犯周乐林,男,1957年8月1日出生,因犯贪污、诈骗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乐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36号
罪犯黄红华,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红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