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68号
罪犯左国庆,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折抵后)。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左国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4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69号
罪犯廖保安,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因犯伪造货币、出售、购买假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保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0号
罪犯王永梅,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永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1号
罪犯肖军华,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军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2号
罪犯李芝翠,女,1953年6月6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折抵后)。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芝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3号
罪犯周立新,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立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4号
罪犯刘左喜,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左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5号
罪犯肖桂生,男,1947年8月24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桂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6号
罪犯肖立文,男,1943年3月2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立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7号
罪犯李建中,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建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8号
罪犯陈巧林,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巧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79号
罪犯刘东云,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东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80号
罪犯唐书华,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9年5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书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5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