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62号
罪犯马秀琴,女,1949年3月6日出生,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折抵后)。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秀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63号
罪犯谢志强,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志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64号
罪犯肖礼东,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礼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65号
罪犯苏孔贤,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苏孔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66号
罪犯曾德鑫,女,1967年4月6日出生,因犯挪用公款罪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德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67号
罪犯胡德忠,男,1966年8月7日出生,因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折抵后)。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德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11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68号
罪犯何平意,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平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1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