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0号
罪犯朱德根,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德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1号
罪犯吕阶太,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吕阶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2号
罪犯廖晚容,女,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因犯放火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晚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3号
罪犯文粒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文粒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4号
罪犯龙子才,男,194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子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5号
罪犯邹智慧,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邹智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6号
罪犯王玉平,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玉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7号
罪犯廖高飞,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高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8号
罪犯李又开,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窃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又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