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5号
罪犯伍旭华,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犯贪污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伍旭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8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6号
罪犯李德春,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德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7号
罪犯李喜中,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喜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8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8号
罪犯朱群林,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群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9号
罪犯刘孝伍,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孝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0号
罪犯马建继,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建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1号
罪犯唐继文,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继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2号
罪犯闾海燕,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销售赃物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闾海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3号
罪犯伍建卫,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因犯贩卖毒品、盗窃罪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伍建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4号
罪犯毛红青,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毛红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5号
罪犯王朝华,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35年5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朝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6号
罪犯王春生,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春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