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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4-15 00:04 【字体:

(司发通〔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中央改革办意见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 (中政委[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交付执行的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贪污贿赂罪犯的概念及内涵。本通知所指的贪污贿赂罪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交付执行的因实施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

二、切实加强对贪污贿赂罪犯的管理及考核。要统一规范罪犯劳动岗位设置,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殊,坚决防止在罪犯调动、劳动岗位安排、考核奖励等方面对贪污贿赂罪犯给予特殊照顾。要充分考虑对贪污贿赂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严格考核标准,特别是要对加分项目进行规范和限制,严格控制加分总量,切实防止此类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的现象发生。

三、从严把握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按照刑罚适用宽缓化、刑罚执行严格化的要求,严格控制贪污贿赂罪犯减刑次数和幅度,严格执行减刑、假释规定,增加刑罚执行的确定性、公正性。在认定贪污贿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时,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办理,并认真履行相关认定审批程序。对符合考核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的贪污贿赂罪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进行提请和裁定。对贪污贿赂罪犯的假释比例不得高于本省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四、严格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和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加强贪污贿赂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把关审查,确保程序公正。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交付执行的县处级以上贪污贿赂罪犯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或者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并经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五、加强对办理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要强化对办理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力度,在坚持由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强化省级机关的审查把关和宏观指导责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案件加强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细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人员的职责,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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