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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山监狱2015年第一批减刑假释个案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9-23 16:09 【字体:

罪犯卿定湖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卿定湖,男,1977915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下田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2)娄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卿定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卿定湖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原审对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1523日至2021522日止,20038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卿定湖自2010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够稳定,2010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2011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并被评为优秀学员共获奖励分7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行为,20125月因脱离互监组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26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箱包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四次获奖分共8.5分。截止201411月共获考核分230.4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10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卿定湖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刘向荣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刘向荣,男,197410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五四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七日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新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认定被告人刘向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犯抢劫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07525日至2023114日止,20079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九月四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刘向荣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六次获奖分共11.5分。截止201411月共获考核分108.1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10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向荣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九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陈黎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陈黎,男,19863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金称市镇斗石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六日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209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0748日至202547日止,20088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五月七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陈黎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七次获奖分共18分。截止201411月共获考核分131.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10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六月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刘向东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刘向东,男,195810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湘泉城市花园长景阁3单元1010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向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9)州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113日至2022112日止,200912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止。

改造表现:罪犯刘向东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七次获奖励分共22.5分。截止201411月共获考核分117.8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10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向东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高勇军减刑情况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高勇军,男,19746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世纪花苑82单元502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2)慈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勇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82日至201781日止,201211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无执行刑期变动。

改造表现:罪犯高勇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七次获奖励分共19.5分,2014年一、二季度在担任积委会成员期间能在改造、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积极协助警察维护监内秩序两次获奖励分共4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411月共获考核分133.9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10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6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勇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八月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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