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年1号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4-30 15:04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号
长沙监狱在押罪犯王以钢,男,1965年5月出生,因犯故意伤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以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