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年3号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4-30 15:04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号
雁北监狱罪犯廖剑,男,1965年5月出生,因犯贪污 罪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年10月14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3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