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2号
罪犯李友清,男,1972年9月2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经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友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3号
罪犯易龙,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因犯信用卡诈骗、诈骗罪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4号
罪犯郑大友,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大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5号
罪犯海志勇,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海志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6号
罪犯李文桂,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因犯非法经营罪经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文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7号
罪犯张立新,男,1960年1月3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立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8号
罪犯姚必刚,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必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69号
罪犯伍瑞金,女,1956年6月22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伍瑞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0号
罪犯曹冬娥,女,1944年10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冬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1号
罪犯周进良,男,1978年6月5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进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2号
罪犯唐先平,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先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3号
罪犯刘智芳,男,1973年9月5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弹药罪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智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4号
罪犯宁林初,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宁林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5号
罪犯张兵,男,1978年3月5日出生,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6号
罪犯童少元,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童少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7号
罪犯李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因犯绑架罪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8号
罪犯朱志克,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经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志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7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79号
罪犯林三名,男,1982年3月29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林三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80号
罪犯刘文胜,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文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81号
罪犯张甫良,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7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甫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82号
罪犯黄先进,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先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83号
罪犯胡晓福,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晓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84号
罪犯廖高任,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高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85号
罪犯黎拥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黎拥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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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186号
罪犯朱胜云,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胜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8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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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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