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1号
罪犯杨胜记,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胜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3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2号
罪犯毛践楚,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4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毛践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3号
罪犯田翠容,女,1945年12月28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13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翠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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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4号
罪犯邓湘南,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0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湘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5号
罪犯杨桂丰,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0日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桂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6号
罪犯陈俊忠,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因犯流氓、强奸罪于1991年12月26日经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顺延后自199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俊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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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7号
罪犯何勇,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2月12日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8号
罪犯凌均恒,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凌均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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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29号
罪犯吴康民,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10日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康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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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0号
罪犯王信丰,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10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信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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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1号
罪犯卜少斌,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月1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卜少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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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2号
罪犯祝英,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7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祝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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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3号
罪犯全星俞,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1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全星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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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4号
罪犯赵志辉,男,1972年4月6日出生,因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10年12月3日经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志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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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5号
罪犯宁双全,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3月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宁双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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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6号
罪犯马正兴,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销赃罪于1997年9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正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7号
罪犯杨雁峰,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雁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8号
罪犯谭家明,男,1960年7月1日出生,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1年8月25日经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家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39号
罪犯龙福再,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6日经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福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0号
罪犯申百灵,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因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20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申百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1号
罪犯龚亮,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1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龚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2号
罪犯罗伦华,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4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伦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3号
罪犯赵昌贵,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0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昌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4号
罪犯汤志龙,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9日经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汤志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5号
罪犯张雪,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6日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6号
罪犯谢开来,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26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开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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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7号
罪犯龙淑生,男,1938年5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淑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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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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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8号
罪犯李佑信,男,1927年1月27日出生,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6日经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佑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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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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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49号
罪犯廖解生,男,1952年4月6日出生,因犯玩忽职守、受贿罪于2014年8月15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解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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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0号
罪犯宋建桃,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因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27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建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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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1号
罪犯罗国强,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4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国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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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1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2号
罪犯唐水才,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3月17日经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水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3号
罪犯陈勇,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5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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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4号
罪犯陈善平,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善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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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5号
罪犯姜吉林,男,1965年6月5日出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日经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吉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6号
罪犯陈友华,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10月25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友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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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7号
罪犯李明清,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9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明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8号
罪犯吴耀辉,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因犯抢夺爆炸物罪于2013年5月14日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耀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59号
罪犯李荣,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0号
罪犯吴元宝,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因犯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7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元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1号
罪犯罗旭东,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9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旭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2号
罪犯蔡国安,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因犯贪污、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16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七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国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3号
罪犯张正伟,男,1975年7月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2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正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4号
罪犯胡铁,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19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65号
罪犯胡平,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流氓罪于1998年9月10日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5日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