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8号
罪犯易海泉,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6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海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3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89号
罪犯张利锋,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利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0号
罪犯戴寄初,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戴寄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1号
罪犯彭争田,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8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争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2号
罪犯贺兴明,男,1950年1月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2月12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7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贺兴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0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3号
罪犯欧建兵,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9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建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4号
罪犯孙孟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孟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18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5号
罪犯欧汉芹,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23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汉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6号
罪犯邓铁余,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铁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7号
罪犯周秀林,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秀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8号
罪犯唐齐程,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7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齐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299号
罪犯宋继光,男,1952年8月2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继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0号
罪犯蒋明亮,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1月1日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明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1号
罪犯马再良,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马再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2号
罪犯陆元兴,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7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陆元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3号
罪犯雷运江,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因犯抢劫、赌博罪于2009年8月27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雷运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4号
罪犯戴波,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9日经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戴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5号
罪犯周群波,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6日经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群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6号
罪犯王志奇,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7日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志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7号
罪犯陈荣,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日经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8号
罪犯陈财盛,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7月5日经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财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09号
罪犯邓玉忠,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12月16日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四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玉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0号
罪犯杨建中,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2年3月27日经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建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1号
罪犯刘建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因犯绑架、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2号
罪犯袁冬,男,1989年9月1日出生,因犯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罪于2009年5月19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袁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3号
罪犯欧阳离,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15日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阳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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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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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4号
罪犯尹小年,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7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尹小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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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5)湘监管暂决字第315号
罪犯黄华胜,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7月3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华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5年12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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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