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7号
罪犯杨子科,男,1941年2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子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8号
罪犯廖明贵,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明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29号
罪犯倪建全,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倪建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0号
罪犯刘顺仁,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顺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1号
罪犯许永龙,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许永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2号
罪犯姚潇,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3号
罪犯王祖成,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祖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4号
罪犯赵华,男,1976年9月7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5号
罪犯邓昌华,男,1954年1月7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昌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36号
罪犯罗安明,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因犯受贿罪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安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2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