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6年158号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2-02 17:12 【字体:大 中 小】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58号
罪犯张清,女,1974年3月1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1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