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65号
罪犯罗玉林,男,1976年3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玉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66号
罪犯李细吾,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因犯妨害公务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细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67号
罪犯彭程,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68号
罪犯黄继宗,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继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69号
罪犯唐桂兰,女,1941年2月10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桂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70号
罪犯张金文,女,1954年4月11日出生,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金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71号
罪犯蒋菊仙,女,1955年2月9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菊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72号
罪犯曹广林,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广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73号
罪犯赵志,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74号
罪犯李远康,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远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湘监管暂决字第175号
罪犯贺小勇,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贺小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