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2号
罪犯吴进中,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进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3号
罪犯李启英,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启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4号
罪犯王修友,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因犯抢劫、抢夺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修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5号
罪犯姚楚双,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姚楚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6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6号
罪犯郑会林,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因犯污染环境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会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7号
罪犯舒线荣,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舒线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8号
罪犯向玉才,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向玉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09号
罪犯杨小发,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小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0号
罪犯戴新华,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戴新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1号
罪犯隆健,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隆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2号
罪犯彭海鹏,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海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3号
罪犯欧中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因犯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中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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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4号
罪犯康琳,女,1998年8月27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现因妊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康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5号
罪犯杨红树,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红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6号
罪犯肖斌,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7号
罪犯何再添,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再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8号
罪犯赵丕国,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丕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19号
罪犯鲁德民,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鲁德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0号
罪犯陈善养,男,1933年10月2日出生,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善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1号
罪犯田国建,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国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2号
罪犯周同幸,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同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3号
罪犯李锟安,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锟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4号
罪犯钟声,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钟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5号
罪犯黄柏生,男,1965年2月3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柏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6号
罪犯张永忠,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因犯挪用资金、诈骗罪经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永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7号
罪犯杨元生,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2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元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