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8号
罪犯李春友,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春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7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29号
罪犯刘胜连,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胜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0号
罪犯陈建萍,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因犯滥用职权、受贿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建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1号
罪犯潘翔凌,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因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潘翔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2号
罪犯龚海清,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因犯盗窃、抢劫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龚海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3号
罪犯刘红兵,男,1969年1月2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红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4号
罪犯彭春辉,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春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5号
罪犯黄怀成,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折抵后)。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怀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6号
罪犯陈烨,男,1988年1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7号
罪犯刘春林,男,1963年2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春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8号
罪犯肖伦明,男,1944年2月26日出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伦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7)湘监管暂决字第139号
罪犯刘华桥,男,1977年9月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现因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华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