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39号
罪犯柳志龙,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柳志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0号
罪犯沈健,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沈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1号
罪犯何娟燕,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娟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2号
罪犯郑宁,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因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3号
罪犯龙祖伏,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祖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4号
罪犯李杰,男,200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5号
罪犯刘修年,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修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6号
罪犯李救生,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38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救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7号
罪犯陈铁牛,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铁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8号
罪犯胡新兵,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新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49号
罪犯罗迪华,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迪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0号
罪犯毛昌桂,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毛昌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1号
罪犯刘喜枝,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犯非法经营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六百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喜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2号
罪犯罗爱雄,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爱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3号
罪犯陈石根,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株洲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并刑期顺延后,刑期自1997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石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4号
罪犯赵建康,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赵建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5号
罪犯李国长,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国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6号
罪犯阳正祥,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阳正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7号
罪犯刘建志,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经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部分缴纳),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建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8号
罪犯崔辉娥,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崔辉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59号
罪犯邓时成,男,193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时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