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0号
罪犯雷雄鹰,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雷雄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1号
罪犯杨兴中,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盗窃罪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兴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2号
罪犯邓云华,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云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3号
罪犯范必文,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必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4号
罪犯王锡平,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锡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5号
罪犯陈军,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32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6号
罪犯李红燕,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红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7号
罪犯罗伟奇,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因犯绑架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伟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8号
罪犯李慎思,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慎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69号
罪犯王彬,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因犯盗窃罪经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0号
罪犯龙曙光,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龙曙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1号
罪犯杨武林,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武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