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2号
罪犯田宏云,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宏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5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5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3号
罪犯廖海波,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廖海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4号
罪犯苏华,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苏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5号
罪犯朱玉安,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玉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6号
罪犯付金元,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金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7号
罪犯谢志维,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谢志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8号
罪犯彭俊,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