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79号
罪犯蒋年利,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犯诈骗、行贿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年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0号
罪犯何上军,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上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1号
罪犯余泽南,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并顺延刑期后,刑期自1995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余泽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2号
罪犯金小红,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抢劫罪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经暂予监外执行后,现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因怀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金小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3号
罪犯胡小宁,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小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4号
罪犯邓小林,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部分缴纳),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小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