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5号
罪犯刘天兵,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天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6号
罪犯唐哲东,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哲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7号
罪犯范文秀,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文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8号
罪犯胡桂明,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桂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89号
罪犯严四全,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严四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0号
罪犯向玉龙,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向玉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1号
罪犯杨金菊,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金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2号
罪犯严滇,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犯抢劫、强奸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严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3号
罪犯刘国容,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国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94号
罪犯聂毅前,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聂毅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