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7号
罪犯范建义,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部分缴纳),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范建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8号
罪犯刘奔山,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奔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09号
罪犯汪如金,男,193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汪如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0号
罪犯骆灶生,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因犯拐卖妇女罪经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骆灶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1号
罪犯何久均,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犯滥用职权、受贿罪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7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久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2号
罪犯蔡德谷,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德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9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