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3号
罪犯凌伟祥,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凌伟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0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4号
罪犯苟敦提,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因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苟敦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0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5号
罪犯杨有毛,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有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0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6号
罪犯李铁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因犯贩卖毒品、脱逃、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减刑、假释,并撤销假释后,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铁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0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7号
罪犯李四化,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四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0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