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8号
罪犯陈桂翠,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35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桂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19号
罪犯佘高林,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佘高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20号
罪犯李伟东,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伟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21号
罪犯张大树,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大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22号
罪犯刘大兴,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大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