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31号
罪犯刘小玉,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小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2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32号
罪犯周钰斌,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43.78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钰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