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31号
罪犯刘小玉,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小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2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湘监管暂决字第132号
罪犯周钰斌,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43.78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钰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号
罪犯周文,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2号
罪犯吴红初,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犯抢劫、盗窃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红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号
罪犯李启富,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因犯贪污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启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号
罪犯段仲谋,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段仲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6号
罪犯邓先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先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号
罪犯何岳华,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岳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8号
罪犯蔡伟粦,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因犯制造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伟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