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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年第9-17号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3-18 14:03 【字体: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9

罪犯彭元遵,男,194311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盗窃爆炸物、爆炸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元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2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214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0

罪犯佘姚清,男,19503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因犯容留卖淫罪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佘姚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2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214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1

罪犯聂荣贵,男,19788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317日起至20229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聂荣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2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214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2

罪犯臧清明,男,1968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914日起至20221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聂荣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2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219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3

罪犯罗仲四,男,1949225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1212日起至2019年7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仲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2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222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4

罪犯李旺元,男,1974319出生,汉族,住湖南新邵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122日起至201912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旺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2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223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5

罪犯朱自能,男,1956830出生,族,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一万七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912日起至20223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自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3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38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6

罪犯李建华,男,1963年81出生,族,住江西省莲花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九千八百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715日起至20224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3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38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7

罪犯鲍正明,男,1953211出生,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18日起至202410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鲍正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3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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