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9号
罪犯彭元遵,男,194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盗窃爆炸物、爆炸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元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0号
罪犯佘姚清,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因犯容留卖淫罪经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佘姚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1号
罪犯聂荣贵,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聂荣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2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2号
罪犯臧清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聂荣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2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3号
罪犯罗仲四,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仲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2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4号
罪犯李旺元,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旺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2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2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5号
罪犯朱自能,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一万七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朱自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3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6号
罪犯李建华,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九千八百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3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17号
罪犯鲍正明,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鲍正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