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27号
罪犯谭永英凤,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永英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28号
罪犯杨开云,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因犯制造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开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29号
罪犯阙木玲,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37年8月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阙木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0号
罪犯刘满玉,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满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1号
罪犯谭立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立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2号
罪犯曾德瑜,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德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3号
罪犯周芳如,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因犯强奸、盗窃罪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芳如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4号
罪犯尹新连,男,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绑架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尹新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5号
罪犯肖孟军,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沅江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3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孟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