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6号
罪犯刘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35年4月10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7号
罪犯张有冬,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有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8号
罪犯李东南,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惠东县,因犯挪用公款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东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39号
罪犯蒋先得,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蒋先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0号
罪犯彭志德,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志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1号
罪犯黄英雄,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因犯集资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五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英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2号
罪犯彭建怀,男,1961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建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3号
罪犯袁文铁,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因犯组织卖淫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袁文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4号
罪犯肖锦,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5号
罪犯刘光凡,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光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6号
罪犯刘浩文,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37年7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浩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7号
罪犯彭伯祥,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伯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1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