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8号
罪犯曾新光,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新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49号
罪犯陈兵,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因犯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0号
罪犯梁卫青,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卫青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1号
罪犯汪勇前,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汪勇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2号
罪犯陈德娥,女,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德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3号
罪犯王存斌,男,200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存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4号
罪犯贺军,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因犯抢夺罪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贺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5号
罪犯车炎玉,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因犯抢劫罪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车炎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6号
罪犯彭善有,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畜牧局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7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善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7号
罪犯周信勇,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信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8号
罪犯李生龙,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生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59号
罪犯黄绍冬,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因犯绑架、抢劫罪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绍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