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60号
罪犯袁再金,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32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袁再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7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61号
罪犯李大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大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8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62号
罪犯方第长,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方第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8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63号
罪犯周采兴,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采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8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