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0号
罪犯唐瑜,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9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1号
罪犯张西玲,女,1971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32年9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西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9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9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2号
罪犯罗跃进,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7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跃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9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9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3号
罪犯谭培生,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因犯敲诈勒索罪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培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4号
罪犯肖尚林,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尚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0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5号
罪犯皮康民,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折抵后)。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皮康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0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0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湘监管暂决字第76号
罪犯黄少军,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岗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武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少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0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