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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管所2017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呈报公示名单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9-15 11:09 【字体:

    根据最高院法释(201623号令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拟对下列罪犯呈报减刑、假释,将案卷报送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提交所长办公会决定。为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特将本次各监(管)区拟报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公示如下。

    如有异议请于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区、刑罚执行科、狱政科、纪检监察室的民警和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但不接受匿名检举。此次同意肖乾鑫等83名罪犯呈报减刑,同意罪犯李雄宇、简思雨、谭金平、周达呈报假释;不同意罪犯简成修呈报减刑,暂缓罪犯陈胜华、张芝敏、吴黔、孙鹏呈报假释。

肖乾鑫

九个月

蒋忠林

九个月

杨淑婷

四个月

郑红利

九个月

蒋丽

五个月

金琪

九个月

段俊城

九个月

张琼丽

八个月

谢秀兰

九个月

钟息宜

三个月

廖康

八个月

廖青山

七个月

王雪雪

四个月

刘代梅

九个月

余香萍

九个月

蒋滔

三个月

蒋 刚

九个月

卿旭兰

八个月

贺莹

七个月

李啦

三个月

樊炜

八个月

肖 考

六个月

谢炎辉

六个月

熊娟

八个月

杨芬

九个月

陈宗庆

七个月

吴孝儒

六个月

侯小兰

五个月

周跃玲

九个月

王志红

八个月

龙星宇

十个月

彭 东

八个月

余梓伊

六个月

龚曼琳

九个月

刘薇薇

九个月

匡金雄

九个月

彭文杰

六个月

杨丹

六个月

王素娟

九个月

赵海曼

六个月

谢前舟

六个月

曹乐

二个月

李莎白

九个月

刘鑫

八个月

唐姣姣

八个月

袁彬星

四个月

夏伟英

九个月

莫姣梅

九个月

黄平香

六个月

刘文贤

一个月

林利国

三个月

胡升贵

一个月

汪长青

九个月

胡敏

七个月

谭美艳

八个月

黄佳强

八个月

张革连

二个月

冼婉明

九个月

刘南燕

八个月

邹玲莉

二个月

贺韬

十一

个月

杨利华

九个月

王良英

九个月

李光仙

九个月

冉金玲

四个月

徐华容

九个月

苏月媚

八个月

曾小宝

十一
个月

蒋娜

 九个月

周达

 

张庆沂

八个月

玉应儿

九个月

张宇波

八个月

戴德维

十一个月

简思雨

 

邓永婷

八个月

苏丹

八个月

李益国

八个月

张家源

 五个月

谭金平

 

钟新良

八个月

宁凯

八个月

宁春发

九个月

李雄宇

 假 

   

包艳煌

四个月

刘阳

十个月

杨明荣

八个月

       

    备注:

    一、 二管区:罪犯简成修,系自报名、身份不能认定,且罚金未缴纳,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不同意该犯呈报减余刑二个月。

    二、三管区:罪犯(7号)龙星宇、四监区罪犯(14号)贺韬、后勤监区罪犯(77号)刘阳、(78号)戴德维、(79号)曾小宝均为未成年犯可从宽,呈报减刑幅度超过9个月。

    三、四监区:罪犯(13号)黄佳强,民赔没有履行完毕,月消费319元偏高,需从严。

    四、七监区:1.罪犯(44号)贺莹,累犯、毒品再犯,罚金未履行完毕,需从严。

                2.罪犯(45号)熊娟因抢劫罪判十年以上,罚金未履行完毕,需从严。

                3.犯(49号)刘鑫,累犯,需从严。

                4.31号)卿旭兰、(32号)谢炎辉、(52号)刘南燕财产未履行完毕,需从严。

    五、八监区:罪犯(64号)谭美艳,累犯,因减余刑,如核减幅度将延迟一批呈报,故没有核减幅度。

    六、后勤监区:罪犯(76号)宁凯,因不符合所部下达的罪犯减刑、假释通知要求而降幅度。

    七、收押调遣中心:罪犯(81号)李益国因未及时履行财产性判项承诺而降幅度。

    八、罪犯陈胜华、张芝敏、吴黔、孙鹏因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函没有回复意见,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研究暂缓以上四名罪犯假释。

  省未管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二O一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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