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康监狱2015年第二批减刑假释个案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0-14 10:10 【字体:大 中 小】
(一)罪犯邝国香,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减刑一年,该犯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考核分79.2分,2014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邝国香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4日止)。
(二)罪犯田炎娥,女,1988 年5月24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3日减刑一年,该犯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考核分96.2分,2014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监区宽管级。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炎娥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6日止)。
(三)罪犯姚湘珍,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2006年9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4月7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2011年8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10月6日止)。2013年11月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0月6日止)。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考核分68.1分, 2014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该犯系艾滋病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湘珍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