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肖玉,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于2012年6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现实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有累计考核分191.3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监区宽管级,系主犯、三类罪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玉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5年10月4日止)。
(二)罪犯刘涖,女,1968 年11月25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1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 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88.7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系病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涖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
(三)罪犯孙秋云,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24日减刑一年,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66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系病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秋云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3年4月4日止)。
(四)罪犯金云,女,1972 年12月26日出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71.2分,2014年7月因与同改争吵谩骂被扣考核分2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系病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云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
(五)罪犯熊彦明,男,1988 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因职务侵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于2013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85.3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监区宽管级,系主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彦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
(六)罪犯单长英,女,1965 年10月19日出生,湖南省津市人,因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于2015年3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13.9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基础级,该犯系病犯、短刑期罪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长英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