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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康监狱2015年第四批减刑假释个案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10-14 10:10 【字体:

(一)罪犯肖玉,女,1984122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1920日起至2016104日止,于2012618日交付执行,该犯现实改造表现较好,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有累计考核分191.3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监区宽管级,系主犯、三类罪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9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29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肖玉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5104日止)。

 

(二)罪犯刘涖,女,1968 1125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1018日起至20211017日止,于201266日交付执行,201451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 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88.7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系病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9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涖减去有期徒刑15个月(刑期至2019217日止)。

 

(三)罪犯孙秋云,女,1969826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32日起至202544日止,于20121219日交付执行,2014724日减刑一年,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66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系病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9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秋云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344日止)。

 

(四)罪犯金云,女,1972 1226日出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325日起至2016922日止,于2013812日交付执行,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71.2分,20147月因与同改争吵谩骂被扣考核分2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普通级,系病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9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云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5922日止)。

 

(五)罪犯熊彦明,男,1988 3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因职务侵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3523日起至2018522日止,于20131021日交付执行,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85.3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监区宽管级,系主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9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彦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17522日止)。

 

(六)罪犯单长英,女,1965 1019日出生,湖南省津市人,因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41124日起至20151123日止,于2015329日交付执行,该犯现有累计考核分13.9分,2015年罪犯分级管理级别为基础级,该犯系病犯、短刑期罪犯。

湖南省长康监狱于20159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7日以(2015)长中刑执字第038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长英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至20159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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