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1号
罪犯张水泉,性别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水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2号
罪犯欧阳安风,性别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刑期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阳安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3号
罪犯熊加成,性别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熊加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4号
罪犯沈美凤,性别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常德市武陵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返还被害人共计197080元,刑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现在株洲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沈美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5号
罪犯唐孝华,性别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2049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唐孝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6号
罪犯雷光耀,性别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雷光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7号
罪犯周业军,性别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因犯开设赌场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追缴个人违法所得139496.75元,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业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8号
罪犯胡丙炎,性别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县,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2038年9月25日止,现在赤山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丙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89号
罪犯卢建仁,性别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湘乡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卢建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0号
罪犯陈胜敏,性别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北省仙桃市,因犯诈骗罪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胜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1号
罪犯杨运生,性别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洪江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运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2号
罪犯胡道然,性别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追缴八百九十元,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道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3号
罪犯凌光才,性别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凌光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4号
罪犯张值华,性别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居住地湖南省绥宁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七十四万元,追缴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追缴串通投标违法所得四百七十七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值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5号
罪犯向江兴,性别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瑶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犯强奸、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向江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6号
罪犯张宏腊,性别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祁东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宏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7号
罪犯祝智,性别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临澧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祝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8号
罪犯杨克苍,性别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克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99号
罪犯吴建国,性别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共同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686751.2,刑期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建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6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