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08号
罪犯资自强,性别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资自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09号
罪犯曹金成,性别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金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10号
罪犯李良志,性别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犯猥亵儿童罪经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良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11号
罪犯李远武,性别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38年3月31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远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12号
罪犯邓伟,性别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4.6万,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