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19号
罪犯宋朝春,性别男,1968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住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1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朝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0号
罪犯戴立华,性别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合并前罪余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39年5月2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戴立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1号
罪犯李庚涛,性别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34年6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庚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2号
罪犯徐天喜,性别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组织卖淫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追缴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徐天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