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3号
罪犯彭国华,性别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两千三百元,刑期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国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4号
罪犯李小小,性别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江永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41年6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小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5号
罪犯谯志刚,性别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沅江市,因犯抢劫罪、侮辱尸体罪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二审核准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谯志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6号
罪犯刘小利,性别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南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小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27号
罪犯奉慕化,性别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瑶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因犯介绍卖淫罪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百元,刑期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奉慕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