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31号
罪犯郑玉晓,性别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苗族,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郑玉晓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32号
罪犯汤新桥,性别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东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1月29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汤新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33号
罪犯毛一龙,性别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槐花社区高峰组42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自2024年7月31日至2039年7月1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毛一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34号
罪犯何代荣,性别男,193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江永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至2030年2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何代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