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46号
罪犯石健,性别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47号
罪犯李佐义,性别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佐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衡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48号
罪犯李贵查,性别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兴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贵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湘南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49号
罪犯胡祥德,性别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汉寿县,因犯合同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胡祥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0号
罪犯罗方明,性别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桃源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38年3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罗方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1号
罪犯张有,性别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邵东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邵阳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2号
罪犯梁风,性别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因犯走私毒品罪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赤山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3号
罪犯卿付国,性别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邵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卿付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湘南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8月3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4号
罪犯彭佳,性别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县,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怀化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5号
罪犯李向阳,性别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15176元,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向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该犯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请津市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