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6号
罪犯曹志明,性别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湘阴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258600元,刑期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志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该犯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请津市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7号
罪犯于素卿,性别女,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因犯集资诈骗罪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素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第二女子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8号
罪犯陈爱民,性别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白族,居住地湖南省桑植县,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前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24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陈爱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该犯系累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罪犯,请武陵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59号
罪犯田长伟,性别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住地湖南省吉首市,因犯聚众斗殴罪经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5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田长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吉首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0号
罪犯陆升元,性别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陆升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德山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