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1号
罪犯彭龙山,性别男,193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龙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2号
罪犯王洲,性别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岳阳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3号
罪犯刘益平,性别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5月5日起至2037年5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益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津市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4号
罪犯李效伟,性别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雨花区,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效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该犯系职务犯,需从严审批,请长沙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5号
罪犯谭平辉,性别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资兴市,因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谭平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6号
罪犯文波,性别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攸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文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茶陵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