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1号
罪犯欧中元,性别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化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10月24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中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娄底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2号
罪犯杜笋生,性别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县,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135773元,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杜笋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坪塘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3号
罪犯梁军,性别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梁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长沙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