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8号
罪犯杨志平,性别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桂阳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志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69号
罪犯易小勤,性别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新宁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091元,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小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女子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70号
罪犯刘定树,性别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宁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35130.61元,刑期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定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湘南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