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3号
罪犯刘尊贤,性别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双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现在娄底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尊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4号
罪犯刘建光,性别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临武县,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10元返还被害人家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119.32元,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在郴州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建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5号
罪犯易发云,性别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华阁镇东汶洲村华美十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46年5月13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易发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德山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6号
罪犯彭永根,性别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永兴县沙子江安置区B区11栋2单元303,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44年8月31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彭永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郴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