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7号
罪犯周占魁,性别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胡家坡5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41年10月29日止,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周占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永州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8号
罪犯曾招荣,性别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风村7栋10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曾招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岳阳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监管暂决字第189号
罪犯吴国荣,性别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清中村东前43号,因犯诈骗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赔一百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30年5月5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国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1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请雁南监狱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发现符合收监条件时及时收监。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